民間借貸 列報利息不變

不景氣影響銀行放款意願,導致企業籌資困難,財政部核定,98年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貸利率維持不變,仍以年息最高15.6%為限,並未跟進中央銀行調降,企業因資金需求向非金融機構借貸,可列報費用不縮水。

財政部說,目前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,均按其借貸利率核實認列利息費用,但向非金融機構借貸則有列支上限。以98年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貸按月息1分3厘(即年息15.6%)為例,企業非向銀行借貸的利息,每100元中可以認列為的利息費用最高不超過15.6元。

財政部指出,雖然中央銀行在97年五度調降利率,但因金融海嘯帶來全球經濟衰退的影響下,部分企業向銀行借貸確實出現困難,因此若必須向非金融機構借貸時,借貸利率有可能不降反升,因此不宜再調降企業向金融機構借貸利率水準,以避免企業借貸利息支出無法全額列報費用。

依據所得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,營利事業借貸款項的利息,應在本年度負擔者,准予減除。同條第2項規定,借貸款項約載利率,超過法定利率時,仍按當地商業銀行最高利率核計。但非銀行貸款,原經稽徵機關參酌市場利率,核定最高標準者,得從其核定。

因此,財政部經與國稅局、會計師業者等會商,並參考97年度標準與經濟發展、金融業利率變動情形,98年度營利事業向非金融業借貸的利率決定不予調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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