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部表示,個人借貸金錢未獲清償的損失,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財產交易損失,即使取有證明文件,仍不得列為綜合所得稅的扣除額。
財政部說,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財產交易損失,是指納稅義務人非經常買進賣出的營利活動而持有的財產,因買賣或交換發生的損失。
因此,財政部指出,金錢借貸未獲清償所造成的損失,不屬於財產交易損失的範圍,且未獲償還的本金,也不能與已實現的利息所得扣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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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說,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財產交易損失,是指納稅義務人非經常買進賣出的營利活動而持有的財產,因買賣或交換發生的損失。
因此,財政部指出,金錢借貸未獲清償所造成的損失,不屬於財產交易損失的範圍,且未獲償還的本金,也不能與已實現的利息所得扣抵。